





(讨论稿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管理办法》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中国旅游协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分会(以下简称“分会”)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,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第三条 会费使用坚持取之于会员,用之于会员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
第四条 会员会费标准:
1、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
2、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
3、常务理事单位会费5000元
4、会员单位会费1000元
5、个人会员300元
第五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、捐赠会费。
第三章 交纳办法
第六条 会费由分会秘书长负责收缴,汇入中国旅游协会账户。
第七条 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。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,提倡一次交清本届(4年度)会费。
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交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,四舍五入,精确到元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。
第九条 逾期不交纳会费,经书面催缴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;在本分会担任常务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
第四章 会费管理
第十条 分会的会费管理按《中国旅游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第十一条 在中国旅游协会账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分会常务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、开展活动、日常办公费用开支、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9年 月 日由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分会会员代表大会所有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分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。